一種情欲,實行一種外在行為,履行一項責任,或類似的事時,在深思熟慮了犯罪或悖逆責任的動機等等之后,卻仍犯罪,向它屈服,放縱情欲,忽略本分,這可以恰如其分地說,我們是悖逆知識而犯罪。
這就不單單是有知識,而是故意悖逆知識而犯罪,因為知識介入、反對罪,為了要中斷和阻止我們犯罪。
不過,有些不履行本分的情況和前面提到的重生之人里面情欲的攪擾等等,則是另外一種情形,他們確實是在有知識的情況下犯了罪,但并非悖逆知識,而是知識無法阻擋犯罪的力量。
不過,盡管這些罪一再出現,但是一顆善心一定不會想著放任或無視這些罪。
所以,靈里貧窮的人不要誤會我這里說的是一切己知的罪,我指的是悖逆知識的罪,即一個人犯罪或犯罪前,他的知識己經來察驗了這罪,又把罪帶到律法前,與罪相爭,給它定罪,可是,他卻贊成、準許了這罪。
把責任和罪帶到知識面前的情形,正如把巴拉巴和基督帶到彼拉多面前,那時,雖然你的知識一遍又一遍地告訴你,這樣的罪是當釘十字架之大罪,可是你卻放走了那罪,釘了基督。
責任也是這樣一遍一遍地告訴你要順服,你卻忽略本分、犯了罪,你選了巴拉巴,沒有選基督。
這就是悖逆知識的罪。
這樣的罪會打破人的平安,并且犯之前考慮得越多,平安就被破壞得越嚴重。
第二個區分,悖逆知識犯罪,要么是首接的、要么是附帶的,要么是客觀的、要么是依情形而定的。
[1]首先,首接的,當一個人極力詆毀或對抗知識本身,把知識當作辱罵的對象、目標、標靶,那就是首接悖逆知識的罪。
[2]第二種,附帶的,這種情況下知識只是罪的一個背景,比如有些罪中之樂,我們知道是罪,我們的目標是其中的樂,而知識插足要阻止我們,盡管我們知道是罪,但我們還是犯了,這時知識的確遭到背棄,但卻是以一種附帶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