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r>雍正雖余怒未消,然亦知曉小兒子脾性,“株連之親,或可賜兒臣拘管”之語,恰似小兒撒嬌索要禮物,見之亦難忍發(fā)笑,自覺此乃懲處賈家之別樣法門,既不過于刻薄致遭人非議,又能顧念親子之情,遂順水推舟,不令大理寺議罪,而令宗人府依皇室家奴之罪論處。
宗人府上下豈會不明王爺與皇帝之意,何況賈家為求保命,己傾家蕩產打點孝敬。
不日,宗人府上呈議罪呈文,雍正批示,降下旨意。
大意如下:定賈家大逆之罪,本當誅九族,男丁盡施凌遲,女眷施以姘刑(姘刑即古時懲罰叛賊女眷之極刑,充作一次性軍妓,任兵丁強奸至死,與男子凌遲刑罰同等)。
念及舊妃侍駕,曾有微勞,宗祖從龍,略有功勛,減罪一等,又特加:諸王陳情力保求赦,朕念及皇子仁德,故最終發(fā)落如下:賢妃賈氏,打入冷宮,廢為廢妃。
首犯賈赦、賈敬,賜自盡。
首犯賈珍、賈璉,收監(jiān),秋審緩決。
首犯賈蓉,發(fā)配烏蘇里臺與披甲人為奴。
首犯賈政,念其女侍駕多年,再加寬恩,收監(jiān)待刑。
從犯賈薔、賈蕓、賈芹、賈寶玉、賈菌、賈環(huán)、賈瑞等一十七名十五歲以上男丁,發(fā)配京郊皇莊為苦役。
族中十五歲以下男丁共九人,發(fā)配宗人府為奴。
族中家人,以及賈府親族之薛、王、史、趙、周、尤、秦、李等族之近親男丁、管家、小廝、隨從等余黨共一百零六人,其中有惡行之三十七人,杖殺;其余人等發(fā)配西山采石場為苦役。
族中女眷,凡三十五歲以上者,發(fā)配辛者庫為奴。
族中女眷,三十五歲以下者,發(fā)配宗人府為奴,一律交和親王看管發(fā)落。
族中所有家產,一律充國庫。
寧榮府邸、莊田,一律充國庫。
其金陵舊宅,收歸官有,交兩江總督處置。
其省親別院大觀園一宅,因虛耗國幣所建,